各市交通运输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56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交党发〔2023〕35号)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度全省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全省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和专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申报专业为:道路与桥梁、筑路机械、汽车运用、水运、地方铁路、轨道交通。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以上专业申报,凡不属于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评审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目前仍在一线岗位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相近专业指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理科、工科专业及管理学中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专业。长期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不受专业限制。 基层一线人员指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项目或施工现场直接从事或参与具体生产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或在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主要指公路段、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三)资历条件。 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8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即任工程师满4年,2019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博士学位的,聘任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2021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应层级规定年限(破格申报的除外),且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取得其他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且长期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转评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按正常申报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工作能力条件。 1.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编制完成1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以上团体技术标准、省级地方技术标准,或3项以上大型企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本条目中“主要编制人”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编单位前10名、参编单位前2名,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前8名、参编单位第1名,大型企业标准主编单位前6名、参编单位第1名。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或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或3项以上市(厅)级、大型企业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验收。 本条目中“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技术负责人”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市(厅)级、大型企业项目(课题)前2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6-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4-8名;市(厅)级、大型企业项目(课题)3-6名。 2.从事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咨询、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专业规划,或5项以上区域路网(市、县级)、运输枢纽、轨道交通的规划,并获相关部门批准;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内河航运项目的规划,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4项以上二类或8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获相关部门批准;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5个以上水运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4项以上二类或8项三类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个综合客运项目或5个一般客运项目,或2个大型物流园区项目的勘察或设计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一类或6项以上二类或10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一类或6项以上二类或10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全国、省、市、行业工程计价依据8项以上(含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的编制、审查。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审定人员、项目副职或专业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指设计/编制人、审查人、咨询人员、复核人等。 3.从事交通基础设施的施工或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施工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项目1项以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或批准实施;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本行业2项以上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3项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本条目中施工“主持”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试验室等)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须持有试验检测师证。 本条目中监理“主持”指总监或高级驻地(须持有部监理工程师证);“技术负责人”指副总监、副高级驻地(须持有部监理工程师证);“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等)负责人、监理组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证),监理试验室授权负责人(须持有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 4.从事交通基础设施的养护或养护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4项以上二类或6项以上三类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管理中的应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主持完成1项,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工程上的应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试验室等)负责人。 5.从事试验检测、监控、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二类工程项目试验室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0项以上一、二类工程项目的检测验收、勘察试验或专项检测工作,且被相关部门认可或采用;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二类工程项目的施工监控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年以上公路桥梁、边坡、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地方铁路等项目的运行监测工作。 本条目须取得试验检测工程师证,其中“主持”指试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鉴字人、报告批准人、中心试验室各分项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指从事检测、监控、监测的主要工作人员。 6.从事建设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新改建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或上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骨干至少完成1项一类或2项二类或3项三类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要技术骨干”是指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长和副部长、技术部长和副部长、安全部长和副部长、质量监督部长和副部长、合同管理部长和副部长等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 (2)作为项目监督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新改建一类或5项以上新改建二类或7项以上新改建三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且工程项目质量合格;或者作为项目监督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除新改建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5项以上一类或7项以上二类或10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且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监督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督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 7.从事港航工程(含航道管理与养护、水运工程建设、港口监管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6项以上三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二类工程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三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4项以上一、二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2)作为安全技术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渡口码头等安全工作,在任职期间近3年来项目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渡口码头、航运等技术管理工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大型企业组织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与本人无直接责任)II级以上应急处置2项以上或III级应急处置4项以上; (4)主持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渡口码头等水运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5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渡口码头等水运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单位(企业)或项目部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 注:以上1-7中的工程项目分类标准按照《工程项目分类标准表》(附件4)执行。 8.从事机动车、筑养路机械、机车车辆、城轨车辆运用与管理、技术改造和检测维修,交通运输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机动车、机车车辆、城轨车辆、大型筑养路机械的技术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并已实施;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1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检测维修设备的工艺布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并经验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或主持完成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检测维修工艺的改进,并经验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种类型机动车整车,或5种类型机动车总成维修方案及工艺的制定,解决了疑难复杂技术问题,经检测,机动车整车或总成综合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均达到车辆使用规范要求;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轨道交通、地方铁路设备系统的技术改造、维修养护,性能达到使用规范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制定过3台(套)以上重点设备的维修方案并付之实施,经实践证明效果良好,并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筑养路机械设备安装运行(筑养路机械设备采购原值大于300万为大型,100—300万为中型,其余为小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筑养路机械的技术改造、设备配置、生产调度和维修养护,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类别机车车辆、城轨车辆的选型、购置方案的设计;或完成1项机车车辆大修,或2项中修,经验收达到部颁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完成1项城轨车辆架修或大修,或2项定修,经验收达到部颁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7)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级区域、或3项以上市级区域或相当规模的运输技术方案的设计、论证或评估并已组织实施,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大型(含大件、特种货物)运输组织设计、多种运输能力调配和综合调度方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已组织实施,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均要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9)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3项,并取得实效,或对所从事的生产技术工作提出书面技术改进意见,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均要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本条目中的“主持”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指项目副经理、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在项目中独立承担部分责任并圆满完成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工程师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大型企业2项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限额定人员);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大型企业2项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咨询奖、优质工程奖项等(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限额定人员);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完成“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研究项目3项以上,经济效益显著,并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附相关资料);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大型企业科技项目计划课题研究,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鉴定(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验收证明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施工工法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施工工法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2项以上;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专利须在有效期内); 7.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国家、省(部)级、团体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1项以上,或大型企业标准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以出版物的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8.作为主持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五小成果省级二等奖或市级(厅、大型企业)一等奖1项; 9.作为主持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在科研、生产、管理、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做出较大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供完整、规范、相对应的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证明)。 本条目中的“主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主要编制人”等,须符合“(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发明人是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 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工作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2.除1规定以外在学术性专业期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总计3项以上。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交通运输工程类专业期刊,须能在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网站检索。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项目负责人(排名第1)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排名第2、3、4名)完成的工程项目方案(须经相关部门鉴定),省级以上标准、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学术、技术专著,专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如以发表论文中作为答辩材料的,答辩材料要与期刊内容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按申报内容作假处理;以专业技术报告或专著来答辩的,需将专业技术报告或专著以论文格式撰写成答辩材料,要求技术论证有深度、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为2000字以上。答辩材料需提供查重证明(重复率不得高于20%)。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须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即任工程师期间须5个年度合格以上等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等次必须为合格以上,下同);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任工程师期间须4个年度合格以上等次;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2个年度合格以上等次;高技能人才须提供4个年度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八)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且近3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2项以上; 3.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同步报送高级评委会直接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 在生产一线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按照《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明确的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十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推荐流程。 1.个人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用人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评审资料,由用人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申报审核。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推荐;人事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审核推荐;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通过现工作单位渠道逐级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委会。 (二)评审方式。 实行专业理论测试、分学科组答辩及综合量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审核通过人员按照所申报专业参加专业理论测试。专业理论测试通过人员,将分专业组进行答辩。答辩通过人员,由评委会对其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进行综合量化评审。 专业理论测试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拟安排在9月下旬,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分学科组答辩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答辩时间为10-15分钟。现场答辩不再设置公共题目答辩环节,答辩者只需对答辩材料进行答辩。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在单位安排专人报送申报材料时,将本单位的鉴定意见、盖有公章的三公示证明资料一并提交。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评议组的作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基本情况(严格按组织认定的“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填写)、工作能力、业绩成果以及学术条件等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层层把关。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重新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按时完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申报方式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各市、各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交通运输厅官网http://jtyst.shanxi.gov.cn/,选择“政务在线”栏目下的“山西省交通运输工程高、中级职称评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和监察平台”进行申报。网上审核通过后,各市、各主管部门将申报人员相关纸质资料,安排专人统一报送至山西省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 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9月6日9:00至2023年9月12日18:00。 联系电话: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 0351-4663050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材料报送时间及具体评审安排请及时关注山西省交通运输工程高、中级职称评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和监察平台。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0日 注:“附件列表”详见原文。 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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