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2月8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以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广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服务指南并监督实施;受理和审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事项,颁发资质证书;组织开展全省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审核和发布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省公路事务机构具体承担广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协助组织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事项审查;协助开展全省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以及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等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审核和发布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事务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公路养护作业时,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以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且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净资产、业绩等条件。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业务范围及许可条件详见附件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业务范围及许可条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一)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但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二)已取得原广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业资质,原资质证书需要变更、补办,或需要申请新资质证书的; (三)已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但被依法注销,经整改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已依法终止的除外); (四)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需要承继原单位资质的。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本单位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近三年财务报表,以及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业务范围及许可条件》。 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一)不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注册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 (三)同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在受理和许可期间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资质申请受理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省公路事务机构以及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四条 注册地在广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以选择按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2。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组织省公路事务机构以及聘请专家开展情况核查,核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有效期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不予许可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资质申请: (一)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 (二)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申请、许可决定、申诉、查询等服务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十八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延续申请受理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准予延续的,有效期自原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补办申请: (一)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需要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需要办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手续的。 省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资质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以及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协同共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以及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在资质申报、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鼓励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公示从业情况等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从业情况、信用情况等实行差别化监管,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重点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下列情形进行监管: (一)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是否保持技术人员、资产等方面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是否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申请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信息公开、共享、查询等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并说明具体举报事项、理由、依据,附有关证明材料。接到举报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并通过省养护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单位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不再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监督、整改事实以及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奖惩机制和差别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的养护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工程预付款等方面鼓励依法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评价结果等级低的养护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加强重点监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事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有关评审专家,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监管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将逐步推行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电子证照具备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电子证照的颁布和具体应用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原广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业资质的单位,有效期内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粤交〔2018〕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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